“碰瓷”現象在事故發生前通常很隱蔽,手段也多種多樣,大致歸納為以下四大特點:
  一是在低速行駛中進行“碰瓷”。“碰瓷”者通常是在雙方低速行進時“碰瓷”。
  二是“碰瓷”者的行駛路線“正常”。“碰瓷”者是懂法但不守法,而且是故意違法的人。他們想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錢財,但在錶面形式上又給人以遵守交通法規的印象。
  三是“碰瓷”者稱受傷,但不肯去醫院救治,只索要賠償。這種情況的“碰瓷”者一般都是以行人或騎車人的身份出現,他們在車輛臨近時,用身體與車體相貼,然後倒在地上捂住身體的某個部位大呼小叫喊疼,但是不管誰勸說,他(她)就是不肯到醫院治療,甚至威脅不給現金就報警。大部分駕駛員遇到類似事情,均選擇賠點錢息事寧人。
  四是外地司機遭遇“碰瓷”的事情較多。“碰瓷”者往往選擇外地車牌號進行作案,因為外地人往往處在孤立無援的境地,大都拿錢了事。  (原標題:警方提醒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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